车辆停在小区被人砸坏,但却无法确定肇事者,那车辆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在昆明金广路的一个小区内,业主杨女士的车辆在公共停车位被砸,挡风玻璃受损。物业虽然确认为人为破坏,但由于监控的覆盖角度和清晰度问题,未能确定具体的肇事人。杨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失职,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其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物业在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会采取一些常见安全措施,包括在公共区域内安装监控设置、门禁系统设置、安保岗位安排、专人定时巡逻检查等。可是,现无法查实具体肇事人,且物业公司也没有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义务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逻、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物业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按约履行,还要确保业主在小区内的基本安全。如果因物业的疏忽导致业主损失,即使无法直接追责,也可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由物业承担一半的损失。
释法 物业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 维护小区安全
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义务既包含了和业主的约定义务,也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首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保障工作,是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再次,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明文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职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