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院)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含完成工程所必需的第三方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工程是指除省发改委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屋建筑物中(大)修项目以外的工程。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和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预(概)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校(院)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明确的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代理采购,《集采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政采云电子卖场月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中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将《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校(院)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具体组织形式分为委托代理采购和部门组织采购两种。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条款解释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在校(院)务委员会领导下,校(院)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履行采购管理职能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拟订校(院)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报校(院)务委员会审议。
(二)研究审核采购办公室汇总各申购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报校(院)务委员会审议。
(三)对重大采购项目事前进行专题研究,按校(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报校(院)务委员会审定;事中听取汇报、组织监督;事后跟踪质量、评估效益,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四)对校(院)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校(院)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任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图书信息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信息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起草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按程序报审。
(二)组织汇总整理各部门下年度采购计划报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送财务处汇总并按相关程序报审。
(三)预算批复下达后按规定程序负责政府采购项目、5万元(含)以上的校(院)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把关。
(四)监督和指导申购部门采购5万元(不含)以下自行采购项目。
(五)负责采购和管理使用第三方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牵头组织采购业务质疑和投诉有关事宜处置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校(院)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八)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购部门是指采购需求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采购项目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编制(含必须的第三方服务)。
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购部门、申购的必要性合理性、产品项目清单或工程量清单或服务标准要求、技术参数、完成时间、验收标准及方式、采购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建议等,以及必要的采购方案、绩效评价指标等相关资料。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由申购部门组织完成并提出预算建议,参加采购需求调查的人员由申购和使用部门两个以上相关部门3人以上组成。申购部门认为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向采购办公室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5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根据申购部门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由采购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造价;5万元(不含)以下由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申购部门提出预算建议。
(二)负责《集采目录》以外,申购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并完整归档保存采购活动资料,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负责推荐本部门申购项目校(院)采购人代表或评委人选报采购办公室审定。采购人代表由申购部门从本部门负责人或具有相应专业素养人员中提出建议人选;评委人选从学校两个以上相关部门(含申购部门)中提出3人以上单数建议人选,其中本部门选派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组织招标采购的经办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评委。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的审核、报批和签订。
(七)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及款项支付报销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按规定负责牵头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涉及新增资产项目除外)的履约验收工作;参与涉及新增资产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履行采购项目中资金管理及监督相关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指导申购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并纳入校(院)年度预算按相关程序报批。
(二)履行政府采购专办员职责,负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系统日常操作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采购合同总价及价款结算相关内容。
(四)办理资金支付。
(五)负责采购合同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参与制订校(院)采购管理制度。
(七)协助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履行采购项目中资产管理相关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一般公用经费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审核专项经费采购预算。
(三)负责牵头组织新增资产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图书信息部(图书馆)履行采购项目中各类系统软件及数据库等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职责,主要是负责提出校(院)各类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购置建议。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组织采购前申购部门需履行审批手续。
采购事项审批。属于“三重一大”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在实施前按程序报校(院)务委员会审批。
采购经费审批。申购部门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校办发〔2023〕12号),填写《专项经费使用审批表》,履行采购经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将相关资料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备案。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或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的,由采购办公室牵头组织申购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财务处根据采购办公室工作进度同步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编制。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代理机构编制;非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自行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审核。申购部门对采购文件的审核负主要责任,重点审核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合同条款、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评标办法等内容;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内容;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预算、支付方式、付款条件等内容。
申购部门认为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向采购办公室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外请专家协助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论证。申购部门在编制项目采购预算时应一并编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外请专家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审批。申购部门填写采购文件审查表,并附采购文件,履行采购文件审批手续。
(一)属于第五条第(一)款,委托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申购部门的校(院)领导审批。
(二)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校(院)自行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审批程序完成后,需要发布采购公告的,财务处根据采购办公室要求及时按采购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开标评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和评审;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和评审;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开标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根据评标报告专家推荐意见顺序确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定标意见书》由申购部门报分管本部门的校(院)领导审批后,送采购办公室办理;属于校(院)自行采购的项目,《定标意见书》由申购部门报采购办公室审批。非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校(院)自行采购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由申购部门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中标结果公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财务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采购办公室或申购部门组织的校(院)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或申购部门在校内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放。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采购办公室或申购部门组织的校(院)自行采购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采购办公室或申购部门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中标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采购合同由中标供应商或申购部门起草,并按《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报批签订。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公告和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财务处和合同管理部门存档,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处及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和提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新增资产类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不少于2个以上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明确验收意见,整理备齐验收资料;不涉及新增资产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牵头组织本部门及不少于1个以上其他使用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约定组织验收,明确验收意见,整理备齐验收资料;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向采购办公室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外请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小组人员组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7人(含)以上单数组成;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至少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至少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校(院)自行采购项目至少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 款项支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由申购部门办理款项支付报销手续。
第四章 纪律要求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并自觉遵守,坚决杜绝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不得泄露项目涉及所有资料内容,招标文件发布后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之外的资料内容。
第三十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校(院)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巡视和纪检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部门使用一般公用经费采购办公用品的,按《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后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年度内临时新增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若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校(院)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印发